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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:研究立法推动区域经济合作

1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在“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地区经济工作会议暨区域合作座谈会”上提出,地区工作系统要把推进区域经济立法作为今后工作的重头任务,认真研究、安排部署,早日将此列为国务院日常规划。

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司长范恒山18日透露,明年地区司将根据我国区域发展的实际,广泛开展调研,适时启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编制区域规划等方面立法的准备工作,以保障区域战略的权威性、规范性和连续性。

    杜鹰表示,我国已具备推进区域经济立法的条件。他说:“地区工作系统这几年做了大量区域政策调研和规划编制工作,特别是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四大板块这一重大战略已经明确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四大机制也已明确,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。”

    “区域经济立法十分必要。政策有灵活性、阶段性和可变动性,单靠政策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,不足以支撑区域协调发展的局面稳定向前推进。因此,我们需要具备权威性、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,形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。”杜鹰指出,国外几乎所有的区域协调工作都是立法先行。英国1934年颁布了特别区域法,美国上世纪60年代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,日本的区域性法律更多,如国土综合开发法、北海道地区开发法、振兴地方法等。而我国作为区域发展最不平衡的国家之一,迄今为止却还没有一部以调解地区发展差异为对象的法律。

 

 

    (地区司综合处转自人民网)